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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设计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 行)

2021-06-08 10:54:25  


徽省工业设计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业设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业设计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加面试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条 对在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业绩,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在现岗位上从事工业设计的理论、科研、制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已取得非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资格,当前从事工业设计工作的人员,符合转评条件的,可通过转评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应有的专业技术水平;遵纪守法,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九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4年。

3.具有中等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二)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3.具有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习任务。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师

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组织并指导工业设计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工业设计研究和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具有较强的设计创意、设计表达、设计研究、设计管理等能力,得到业内认可。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1项以上或本单位2项以上有关工业设计领域的科技进步奖。

2.参加完成市(厅)级1项以上或本单位2项以上有关工业设计的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工作。

3.对工业设计生产技术管理、技术革新改造等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方案,其中有1项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实践证明对生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在参加完成的工业设计技术研究项目中,有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有创造性、新颖性,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为 1项以上工业设计有关领域项目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获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利税。

6.解决工业设计生产和技术应用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升附加值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与本人所从事工作相关的工业设计论文。

2.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工业设计专著或译著(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3.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本人承担项目技术报告 (含项目报告、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科学实验报告、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调研报告等)有1篇以上经评委会评议认可,数据可靠齐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九条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加者,在承担工业设计项目中,获得以下奖项之一: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

2.独创或主创的工业设计作品入选国家级专业展览;或入选省级专业展览,且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入选市(厅)级专业展览,且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3.完成一项市(厅)级工业设计重点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4.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业设计作品,被市(厅)级以上展馆、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6.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工业设计作品,在市(厅)级以上中型项目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作品作为省政府赠品,参加省以上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取得订单或重大奖项;或1项工业设计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业绩条件

熟悉与工业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了解工业设计一般知识,掌握工业设计一般流程,拥有职业能力的技能,能够解决工业设计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且实际参与过1项完整的工业设计项目。

(二)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且被评委会认可具备一定的推广价值。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破格申报除外),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或从被聘用在现任工作岗位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包括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业绩成果须提供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认定证书、收藏证书、中标证明书、财税部门出具的利税报表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全日制院校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全日制院校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获得非工业设计专业学历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工业设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高技能人才申报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取得非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工业设计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工业设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影响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并提请有关部门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对援派人才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对援派期间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工业设计专业”,包含产品设计、环境设施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化设计、展示与陈列设计等5大类。

(二)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2项以上”含2项等。

(三)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工业设计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所称“独创或主创”,是指一般规模作品第一排名,大型规模作品第一、二排名。“主持完成”或“主要完成”,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五)所称“专业奖项”,是指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相应机构评定的与工业设计有关的专业奖项。所称“评比奖项”,是指工业设计行业组织的工业设计专业评比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六)所称“专业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副刊、论文集、样本),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9年9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