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3 17:28:59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开发区工委办,市直各有关单位,部分市属大型企业:
按照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现就我市2023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
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学历资历和论文著作条件等,参考《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可从安徽文明网“政工职评”版块下载,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处理意见》)。
根据皖人社秘〔2017〕304号文件,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各单位聘用时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三、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条件参考《若干规定》和《处理意见》。
因公派出执行援疆、援藏任务1年以上人员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经验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因公派出执行乡村振兴任务期间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可适当减少论文数量;执行援疆、援藏、乡村振兴任务满3年以上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四、同级职称转评
其他系列职称转评同级别政工专业职务的,申报要求与正常申报相同。
五、时间安排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政工职评有关政策的学习宣传,认真组织申报人员的考核评议工作,切实做好申报、公示、群众评议和考核推荐等工作。申报人管辖领域或从事工作发生负面舆情,因处置不力导致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得推荐申报。要坚持评审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履行申报程序。对不具备申报条件的、3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精力不是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不得推荐上报,不得提交评审。全市高级政工师评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政工师、助理政工师评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其中,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需设岗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的,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审核,并报至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后,方可申报。以上材料逾期报送或申请人个人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职评政策。要认真对照评审文件要求,规范材料申报,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发现问题的要视情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应承诺对提供的相关证书、业务工作报告、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所有申报材料一经签字盖章后,即视为用人单位认定的合规材料。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用人单位,市委宣传部将取消下一年该单位参评资格,并视情对申请人、审核单位进行问责。
2、规范申报材料。申报政工专业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要按照规定的目录和要求报送(具体要求及样表附后)。其中,申报对象的学历、学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组部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申报高级政工师的3篇代表作品应是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转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政工职称的,其作品应是在转任政工岗位后公开发表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本单位《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合肥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政工)人员聘任情况审核表》和聘任文件等相关材料。评审材料应由各单位负责政工职评的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政策咨询、材料申报工作联系人:陈军(安徽省环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电话:0551-65748882, 公司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C座1308室。
3、落实评聘要求。评审工作结束后,对于取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按照规定领取资格证书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专业职务的聘任手续,落实聘任人员有关待遇。
市政工职评办联系人:蒋华丽、李仁亮,电话:0551-63537523。
附件:报送政工专业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要求及表样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附件